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京教人〔2012〕15号),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项目管理办法》(京教人〔2013〕2号)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城学者”培养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和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四个方面。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科学论证,合理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项目经费预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特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经费预算申报
第六条 市教委根据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
第七条 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
(二)属于高校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四)绩效目标满足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九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高校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专家(需有外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的项目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二章 项目资助标准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在首聘期(一般为3年)内,
(1)年薪30-50万元(税前),高校可给予额外配套;
(2)提供5000元/月的住房补贴(税前),或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周转性住房;
(3)市财政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需要,分年度为其提供建设经费。
(二)“长城学者”培养计划
入选“长城学者”培养计划者,分年度给予建设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100万元以内,人文、社科和艺术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30万元以内;资助周期为3年。
(三)特聘教授计划
在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10个月及以上的,享受工作补贴每人每年20万元(税前),不足6个月的,享受工作补贴每人每月2万元(税前,含在岗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福利),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四)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
入选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者,分年度给予建设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10万元以内,人文社科艺术类和管理类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5万元以内;资助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一)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工资:是指用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聘教授的工作报酬及住房补贴。
2.仪器设备购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3.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4.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出版费标准: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含);期刊发表费标准:国内一般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1000元(含),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3000元(含),国外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5000元(含)。
7.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8.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9.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1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京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11.培训费:仅指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实践能力组织、参加相应培训的费用(不包括学历教育)。
1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学生劳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劳务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
13.专家咨询和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其中:聘请本市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含食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人员及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的因公出国(境)费、会议费、培训费应纳入校级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实际需求并结合开支范围要求编制预算。
第四章 预算审核和核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含有资产购置内容的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教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教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在项目经费控制数内,对高校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统筹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有关要求,组织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教委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教委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依法批复各高校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高校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管理。高校应严格劳务支出,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高校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进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安排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高校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高校应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市教委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高校上报决算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效益情况、经费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实行财政评价、市教委部门评价和高校自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审核和筛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高校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及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一条 高校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履责情况和组织实施等各环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现行财政预算隶属关系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高校须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资助的项目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京教财〔2008〕20号)执行,2014年1月1日起该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