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02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2009]17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是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专项资金。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教师、在校学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课题培育。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以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设自主科研项目和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两类。项目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著作(专著、译著以及编著)、通用教材、计算机软件等。

第八条 自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科研特色培育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国关文库出版资助项目以及科研环境建设项目等。

1、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主要资助在冲击国家级竞争性项目方面具有较强前瞻性的前沿问题研究和创新型研究。

2、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主要资助以组建重大研究项目为宗旨,包含若干子课题的集体攻关类课题。研究项目既要瞄准学科前沿,又要能够带动本学科的发展,研究成果能够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影响。

3、科研特色培育项目重点支持能够着眼学校科研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准确及时应对国家有关需求并充分体现学校科研特色的研究课题。

4、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主要资助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进行自主选题的学术研究。

5、国关文库出版资助项目用于资助我校青年教师完成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

6、科研环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具有我校特点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管理体制、科研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创新课题。

第九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资助与我校已取得的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和自然科学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基本科研业务费也不资助与国内外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和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一次,同一个申报者每年限申请一项,已获本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处应本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逐项审查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审查、评审程序要做到公开、公正。

第十三条 立项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总额度的90%用于自主科研项目,10%用于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的审计。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要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系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三个批次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立项后按总资助经费的40%拨付,通过中期检查拨付40%,余额在项目结项检查通过后拨付。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具体由科研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科研处应按相应程序组织项目的结项与鉴定工作,邀请3—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内未按任务书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际关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1年3月17日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