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我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以及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专门用于基本科研业务的专用资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40岁以下中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进行国家项目竞争前的项目培育。
第四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以校内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不提取管理费,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学研究处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工作。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组长)制。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以及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设立教师科研项目和学生科研项目两类。
第七条 教师科研项目分为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科研特色培育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出版资助项目以及科研环境建设项目等六类。
(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主要资助以组建重大研究项目为宗旨的团队集体攻关类项目。研究项目既要瞄准学科前沿,又要能够带动本学科的发展,研究成果能够在本学科领域产生一定影响。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二)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主要资助在冲击国家级竞争性项目方面具有较强前瞻性的前沿问题研究和创新型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科研特色培育项目重点支持能够着眼学校科研发展战略和学科布局、准确及时应对国家有关需求并充分体现学校科研特色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主要资助年龄在35周岁以下、拥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科研项目的青年教师,进行自主选题的学术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出版资助项目用于资助基础研究领域和应用对策研究领域内基本完成研究任务,并且具有较高理论及学术价值但尚未公开出版的科研成果。该项目应于立项当年完成。
(六)科研环境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具有我校特点的科研组织模式、科研管理体制、科研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制度创新项目,以及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平台建设、学校学术期刊建设发展、部门工作相关项目的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研究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依项目指南或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具体规定见《国际关系学院大学生学术支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应为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及一定科研水平的在校人员。集体项目的申请人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吸纳校外专家学者加入。
第十一条 项目选题要具有理论及实践意义。基础研究能在理论创新上有所突破,并对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有所贡献;应用研究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能有独到见解,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形式包括学术著作(含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学术译著)、研究报告、通用教材、计算机软件、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集等。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和科研特色培育项目的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科研培育项目的申请人在申请立项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应为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及必要保证。
第十五条 校内科研立项不资助与我校已取得的国家级、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和自然科学项目以及与其他校级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也不资助与国内外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的选题
(二)非学术性译文或译著及文学创作
(三)明显不具备学术条件或无可行性的研究项目
(四)学校科研经费无力承受且申请人未有其他科研经费来源的项目
(五)被校学术委员会否决后未经修改完善而再次申报的项目
(六)其他不符合立项原则和立项条件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申请人可根据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项目,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个人、部门或项目组申报项目,均须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国际关系学院科研立项申请书》。原则上,每人在同一时期内只能担任一个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出版资助项目除外),作为团队成员参与项目合计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
科学研究处于每年12月上旬组织下一年度立项申报工作。第八条中临时提出的科研项目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确定受理申报的时间。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立项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推荐,科学研究处审核,各学术分委员会初评或者同行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一)院、系(部)、处推荐:项目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关系学院科研立项申请书》应由本部门进行初审,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
(二)多部门合作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科学研究处审核:各部门将申请书汇总后在规定期限内报科学研究处,由科学研究处进行审核。
(四)校学术分委员会初评:校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并按优先顺序报校学术委员会终审。
(五)同行专家评议:由科学研究处组织校内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被评项目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做出评审或鉴定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终审。
(六)校学术委员会终审: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决定。终审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到会1/2(含)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最后形成终审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审内容
校学术分委员会、同行专家和校学术委员会就申报项目的下列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研究的意义与价值:该项目是否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属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学校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重要程度。
(二)研究内容的先进性与创新性:该项目是否提出了新的观点、方法,采取了新的研究手段等。
(三)研究思路与计划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思路和设计的研究路线是否可行及程度。
(四)研究基础与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基础、研究水平及所具有的研究条件能否满足项目研究的需要及程度。
(五)申请的经费与成果形式:申请的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科学。
(六)项目的综合评价:既考虑上述指标又综合其他未涉及的因素,给该项目一个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立项评审注意事项
(一)回避原则:原则上项目申请人及参加者与合作者均不得参加评审与鉴定工作。允许项目申请人提出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并需书面说明理由。
(二)评审和鉴定可采取公开和匿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和鉴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公开,并在评审和鉴定工作开始之前制订完成。
(四)项目进行评审与鉴定时可视情况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第二十一条 立项公示
获得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则进入科研项目管理程序,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及结项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项等事宜。如遇重大事项,则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题
凡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项目信息,由科学研究处进行信息审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要求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对于两年以上期限的项目,要接受科学研究处的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国际关系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信息。未能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后期的经费安排。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及结项
按项目原定计划已完成研究任务,符合结项条件者可申请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项。提交《国际关系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及研究成果后,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组织评审鉴定,并依据《国际关系学院校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国际关系学院校级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要求及经费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依据评审专家所提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出结项申请。
科学研究处对已结项项目进行抽查,并在全校范围内对科研项目结项情况进行信息公开。验收合格者,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办理经费清户手续,逾期则收归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六条 结项要求
(一)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方可办理结项:①经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获得立项;②经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未能获得立项,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科学研究处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结项。
(二)出版资助项目需提交2本正式出版的成果后进行结项。
(三)成果类型为学术著作(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和学术译著)、工具书、通用教材的项目进行结项鉴定时,须提交基本成型的书稿一部。
(四)成果类型为论文的项目,须提交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一篇与本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并直接办理结项。
(五)成果类型为计算机软件的项目进行结项鉴定时,须提交软件一套。
(六)成果类型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有报告接收单位出具的《研究报告采纳证明》(以公章为准);研究报告最终去向为学校各部门并有相关部门提交的采用证明,可免于鉴定,即可办理结项。
(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国际关系学院”,并应以适当形式注明“国际关系学院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Central Universities,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信息及项目编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变更、延期与终止
(一)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负责人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集体签署“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详述理由,由科学研究处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校级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学研究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1.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2.项目延期;
3.自行终止项目;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撤销其项目。
1.项目有严重政治问题;
2.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
3.与项目预期设计严重不符;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6.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四)到期未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可申请延期1次,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后仍未能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视为项目终止。终止或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不能参加科研评优。
(五)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后,如要继续负责在研项目研究,则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与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密切相关的,由科学研究处与教务处、研究生部共同组织鉴定。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安排,总额控制,超支不补(不予追加)的原则,由科学研究处进行项目管理,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额度
各项项目经费根据立项申请书中最终成果形式进行额度确定,原则上研究周期为一年以内的学术专著每项不超过4万元(国家级项目预研项目为5万元);研究周期为一年以上的学术专著适当增加项目经费,但增加额度不超过50%。最终成果为学术编著、学术译著、通用教材、论文集的项目资助额度每项不超过3万元,计算机软件每项不超过4万,核心期刊论文每项不超过1万元,研究报告根据等级每项资助0.5-3万元。
出版资助项目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如果出版社是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8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则上报学术委员会审批。
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经费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和当年科研经费综合情况议定,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支配,用于项目研究的直接支出。各项支出不做比例限制,申请立项时无需做分项明细预算,但申请结项时需提供经费分项支出明细表。
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包括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印刷、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三)材料费:指研究所需的各类耗材、办公用品等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的费用。
(四)小型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所需购买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费用。小型仪器设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五)差旅费:包括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进行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等开支费用。其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其标准按照学校会议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
(八)人力资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相关事务费等。
(十)鉴定评审费:由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评审,并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指研究项目过程中确须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包括野外考察、心理测试、问卷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费用、项目研究相关设备维修费用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系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里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支付专家咨询费等各项劳务性开支时,应列表写明领款人姓名、金额、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由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以及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据本办法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为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实行分批次预算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每年截止6月30日经费执行进度未能达到已拨经费80%的项目,暂停项目剩余经费的拨付,并视其经费执行情况适时恢复拨付。项目已结项,但仍未拨付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等目的,学校自己划拨专项经费而设立的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于2020年7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